(2016)鄂0107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明华、赵辉兰等与左小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华,赵辉兰,左小艳,高崇德,高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408号原告张明华。委托代理人彭旺明,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宫国良,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赵辉兰。委托代理人彭旺明,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宫国良,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左小艳。第三人高崇德。委托代理人刘小运,(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华、赵辉兰诉被告左小艳、第三人高崇德、高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华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07元,由原告张明华负担。审判员 邓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