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卞秀芝申请执行陈梅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秀芝,陈梅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卞秀芝。被执行人陈梅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卞秀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梅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梅花于2016年3月28日给付5495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 海 君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佟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光 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