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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树学与喀喇沁旗腾达建筑石料有限公司、邢景东、张培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学,喀喇沁旗腾达建筑石料有限公司,邢景东,张培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306号原告杨树学,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喀喇沁旗腾达建筑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法定代表人谢靖伟,经理。被告邢景东,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被告张培军,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学与被告喀喇沁旗腾达建筑石料有限公司、邢景东、张培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海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