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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蒋军、文剑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军,文剑昊,文君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执7号被执行人蒋军,男,于广西灌阳县,身份证号码×××08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灌阳县。2011年9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文剑昊,男,于广西灌阳县,身份证号码×××08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灌阳县。2011年9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现在广西黎塘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文君政,男,于广西灌阳县,身份证号码×××08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灌阳县。2011年9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在广东番禺监狱服刑。关于被执行人蒋军、文剑昊、文君政犯抢劫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潮中法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蒋军、文剑昊、文君政因犯抢劫罪被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12000元、500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立案庭于2016年1月8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蒋军、文剑昊、文君政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依职权向有关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相关部门以及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均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蒋军、文剑昊、文君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军、文剑昊、文君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51执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以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旭平审 判 员  林小鹏代理审判员  余丹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