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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伯顺与刘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伯顺,刘军,张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335-1号申请执行人:张伯顺,汉族,淄博市萌水镇。被执行人:刘军,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张腾,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军、张腾在各银行帐户内存款106955.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执行人的款项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诉讼保全费、公告费38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93.00元,执行费1482.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06955.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王 珂执行员  李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