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岩执委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集友银行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连城舫昌香业有限公司、厦门舫昌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友银行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连城舫昌香业有限公司,厦门舫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岩执委字第3-1号申请人集友银行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禾路861号111、112、113单元,组织机构代码X1200337-2。负责人雷伟良,行长。被执行人连城舫昌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连城县工业园区F⑨-5①,组织机构代码67192438-6。法定代表人林文通,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舫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古安路,组织机构代码61200778-0。法定代表人林文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集友银行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连城舫昌香业有限公司、厦门舫昌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4月1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厦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连城舫昌香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连城工业园建(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租赁方所属的部分资产,查封后我院进行评估拍卖,进行三次拍卖后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正与被执行人和目前的承租人(使用人)协商中,待三方签订协议后再书面提交我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厦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3)岩执委字第3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发 富审 判 员 连 征 元代理审判员 邹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谢炜丽(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