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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刑更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马宝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宝林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刑更79号罪犯马宝林,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现在昌吉监狱服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7日以(2012)石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宝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加罚金5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4年12年16日(2014)昌中刑执字第650号减去有期徒刑壹年。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6年3月14日以罪犯马宝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宝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〇一五年二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〇一五年九月获得监狱季度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宝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宝林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又二十四天。(刑期自2012年6月26日至2016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檑代理审判员 帕提扎提代理审判员 赵 丽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