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朝阳仁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票市冶泰冶金矿山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某某公司,北票市某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1611号原告朝阳某某公司,住所地朝阳开发区七道泉子南村。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被告北票市某某厂,住所地北票市五间房镇庄头营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某某公司诉被告北票市某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朝阳某某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冷 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