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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第05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第05060号原告:杜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杜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