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第05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第05060号原告:杜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杜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