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成祥与王忠相、腾冲县翔腾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祥,王忠相,腾冲县翔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李成祥,男。被执行人王忠相,男。被执行人腾冲县翔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相,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成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忠相、腾冲县翔腾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民二初字第592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忠相、腾冲县翔腾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700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忠相、腾冲县翔腾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因另案被查封,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市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6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大恒审判员 陈耀斌审判员 马存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樊兴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