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纪科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纪科商贸有限公司,贾震,刘喜泉,贾重,冷淑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00030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绍兴道交口东北侧“海汇名邸”(案名“天津公馆”)三号1-5层。法定代表人赵勇,行长。被执行人天津纪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洇溜镇大街9号202室。法定代表人张雁亭,总经理。被执行人贾震。被执行人刘喜泉。被执行人贾重。被执行人冷淑静。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纪科商贸有限公司、贾震、刘喜泉、贾重、冷淑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向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纪科商贸有限公司、贾震、刘喜泉、贾重、冷淑静在银行的存款3600万元及利息、费用。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纪科商贸有限公司、贾震、刘喜泉、贾重、冷淑静应承担的诉讼费及保全费116275元、执行费106324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纪科商贸有限公司、贾震、刘喜泉、贾重、冷淑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