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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242号原告王xx被告高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xx负担150元。审判员  钟鹏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