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执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黄美金与黄娜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美金,黄娜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保40号原告黄美金,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告黄娜宝,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金与被告黄娜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美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娜宝的银行存款18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黄美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娜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礼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游湘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