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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方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283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张陆逊,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朱 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郝诗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