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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81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山支公司、覃刚等与张家军、尹谨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山支公司,覃刚,张家军,尹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81执异3号异议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山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合山市岭南镇城站路43号。负责人韦荣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平,该公司经理助理。申请执行人覃刚,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张家军,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山市。被执行人尹谨红,女,1974年9月21日生出,汉族,住广西合山市。申请执行人覃刚与被执行人张家军、尹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山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合山支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财保合山支公司称,2016年2月29日,异议人为了发展业务聘请覃晓为营销员,因覃晓暂未办理销售工号,使用尹谨红的工号发展业务,所以覃晓的业务佣金只能打入尹谨红在中国农业银行合山市支行62×××11账户,然后由异议人的财务人员将业务佣金从尹谨红的上述账户取出,再以发放现金的方式将业务佣金支付给覃晓。2016年3月4日,合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扣划了尹谨红在中国农业银行合山市支行62×××11账户上的存款6630元,该款项系异议人于2016年3月1日从异议人账户转入尹谨红62×××11账上。由于该款项已被合山法院强制扣划,造成异议人无法将业务佣金支付给覃晓,请求法院将该款项退还异议人。异议人财保合山支公司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如下:1、证明、保险代理合同书,证明尹谨红、覃晓系财保合山支公司的保险代理销售人员。2、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财保合山支公司将覃晓的业务佣金汇入尹谨红在中国农业银行合山市支行62×××11账户,该帐户上的存款不属于尹谨红个人所有。3、合山市人民法院(2016)桂1381执60-1号执行裁定书,证明合山市人民法院扣划了尹谨红在中国农业银行合山市支行62×××11帐户的存款6630元。经审查查明,中国农业银行合山市支行62×××11账户名称系尹谨红。异议人于2016年3月1日将6334.19元转存到该账户。本院于2016年3月4日扣划了该账户上的存款6630元,并对该账户予以冻结。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是判断银行存款所有权人的唯一标准。本案中,中国农业银行合山市支行62×××11账户名称系尹谨红,对于该账户上的存款,应当认定为尹谨红所有。异议人认为这6630元系其所有,要求将该款项退还异议人,没有法律依据。至于异议人与尹谨红之间的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其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山支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罗永文审 判 员  黄雪莲代理审判员  覃桂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荣开附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