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149号申请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侯红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王继春,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办理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行审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毫占执行员 樊亚斌执行员 赵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娄培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