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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琴与被告侯光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78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俊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圣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