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琴与被告侯光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78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俊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圣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