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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程与被告新疆禹飞塑业有限公司、被告谢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程,新疆禹飞塑业有限公司,谢春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696号原告赵程。委托代理人李守卫,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禹飞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九沟南路支一巷1766号。法定代表人宋爱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春喜。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瑜,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雷雷,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程与被告新疆禹飞塑业有限公司、被告谢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