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梁欣、彭伟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欣,彭伟东,郭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3民初77号原告梁欣,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住会昌县。委托代理人邹晓柯,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运有,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伟东,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住会昌县。被告郭东华,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住会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欣诉被告彭伟东、郭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欣于2016年4月1日以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并承诺尽快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梁欣承担。审 判 长 董淑璇人民陪审员 张春玲人民陪审员 曾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连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