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济申犯盗窃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济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5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济申。曾因犯非法私藏枪支罪,于2000年3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盗窃,于2008年1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再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12月6日、2012年6月1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0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济申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济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徐济申窜至瑞安市玉海街道十八家汽车站附近商城前的路上,窃取被害人徐某上衣口袋中的苹果6S手机1部。尔后,被告人徐济申又窜至瑞安市玉海街道新商城公交车站处,窃取被害人彭某手提包内的现金720元及汽车票1张,后在逃离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被盗的手机、现金、车票均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计人民币432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济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彭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济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济申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济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肖美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缪 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