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沈阳展播磁石技术有限公司与无锡艾克赛尔栅栏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阳展博磁石技术有限公司,无锡艾克赛尔栅栏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沈阳展博磁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2-1号沈阳昂立信息园B座401室。法定代表人:苏荣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岩,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阳,系沈阳展博磁石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无锡艾克赛尔栅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洲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风,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展博磁石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展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艾克赛尔栅栏有限公司(下称艾克赛尔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0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展博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了艾克赛尔公司提供的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又要求展博公司进一步举证证明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已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原审判决显失公平,违反公正原则。事实上,再审申请人在庭审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已经能够充分的证明自己的主张,且艾克赛尔公司自己的员工都证实他们提供的定作物是半成品。所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再审。艾克赛尔公司提交意见称,1、再审申请人认为我方提供的产品为半成品,没有证据证明,我方不予认可。2、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过程中没有其他新的观点,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原审判决公正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栅栏定制加工合同》对解除合同的情形仅约定为艾克赛尔公司逾期交付定作物和展博公司逾期付款二种,并未约定因定作物质量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且展博公司在本案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也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几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本案中,艾克赛尔公司提供的定作物确存在质量瑕疵,艾克赛尔公司也明确表示,其可就展博公司提出的相关质量问题予以修理乃至重作。因此,在展博公司并未能充分举证艾克赛尔公司产品存在达到足以解除合同的质量问题,且在艾克赛尔公司明确表示可予以修理、乃至重作的情况下,无权径行要求解除合同。再审申请人展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展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阳展博磁石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