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龚满凤与徐思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满凤,徐思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428号原告:龚满凤,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委托代理人:邹永钦,男,韶关市翁源县龙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思福,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韶关市浈江区人。(未到庭)原告龚满凤诉被告徐思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4月0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满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满凤负担。审判长 华云生审判员 冯开选审判员 黄龙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浈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