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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吴小青与武汉九禾美业养生俱乐部有限公司、刘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青,武汉九禾美业养生俱乐部有限公司,刘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178号原告吴小青,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委托代理人李海夫(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九禾美业养生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60号武汉时代广场时代豪苑3、4栋3单元21层4室。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俊,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原告吴小青诉被告武汉九禾美业养生俱乐部有限公司、刘俊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小青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九禾美业养生俱乐部有限公司、刘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小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石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薛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