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2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董现玲与王翠翠、王继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现玲,王翠翠,王继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158号原告董现玲,女,汉族,1971年11月24日生。被告王翠翠,女,汉族,成年。被告王继发,男,汉族,。原告董现玲诉被告王翠翠、王继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现玲撤回对被告王翠翠、王继发的起诉。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