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1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金玉恩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新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金玉恩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马新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1民初100号原告常德金玉恩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区。法定代表人熊跃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新楚,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常德金玉恩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新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常德金玉恩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新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金玉恩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新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常德金玉恩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母茂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侯宇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