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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2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管文强与王权、王伟东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文强,王权,王伟东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2民初21号原告:管文强,男,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交流岛街道办事处马路村马路屯。被告:王权,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东升街。被告:王伟东,男,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盘碾。本院审理的原告管文强与被告王权、被告王伟东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9时开庭,原告管文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管文强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3元(原告管文强已预交),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管文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正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卞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