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2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管文强与王权、王伟东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文强,王权,王伟东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2民初21号原告:管文强,男,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交流岛街道办事处马路村马路屯。被告:王权,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东升街。被告:王伟东,男,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盘碾。本院审理的原告管文强与被告王权、被告王伟东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9时开庭,原告管文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管文强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3元(原告管文强已预交),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管文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正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卞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