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明德与唐林,重庆鹏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明德,唐林,重庆鹏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财保51号申请人陈明德,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唐林,女,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鹏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唐林,职务不详。申请人陈明德因与被申请人唐林、重庆鹏德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陈明德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唐林价值16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依法为申请人陈明德向本院提供了足额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明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或查封被申请人唐林价值165万元的财产。上列查封财产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小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兴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