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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3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瑞安市多多仔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3710号原告瑞安市多多仔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前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艳,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多多仔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瑞安市多多仔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勇审判员 王东方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闫加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