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罗成亮与肖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亮,肖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1104号原告罗成亮,男,生于1949年8月14日,汉族。被告肖发,男,生于1965年7月3日,汉族。原告罗成亮诉被告肖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罗成亮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成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9由原告罗成亮负担。审判员 谭俊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康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