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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罗成亮与肖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亮,肖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1104号原告罗成亮,男,生于1949年8月14日,汉族。被告肖发,男,生于1965年7月3日,汉族。原告罗成亮诉被告肖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罗成亮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成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9由原告罗成亮负担。审判员  谭俊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康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