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执3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柯长池、蔡春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柯长池,蔡春燕,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柯长池,蔡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359-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法定代表人:秦斌。被执行人:柯长池,男,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蔡春燕,女,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洪山民特字0001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柯长池、蔡春燕银行存款人民币1341495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 律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记员 刘炎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