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4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柴向平与薛岁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向平,薛岁福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112号原告柴向平,男,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薛岁福,男,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柴向平与薛岁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向平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柴向平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柴向平负担。审判员 徐 啸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丑瑞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