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1021号原告:张某某,女,1993年8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赵孟团,洛阳市洛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1992年5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焦洛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牛菲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