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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以下简称山川公司)与被告汤宝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汤宝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1662号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志永委托代理人:赵静被告:汤宝清委托代理人:汤达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以下简称山川公司)与被告汤宝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陈陕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静与被告委托代理人汤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川公司诉称:原告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自2014年7月入驻沈阳富强小区被告一直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我们与园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委托合同,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履行其交费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园区的正常生活秩序,维护广大缴费业主及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7月1日-2016年3月31日期间欠缴的物业费812元(77.3平方米×0.5元平方米×21个月);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欠费时间,建筑面积,物业收费标准属实,房子漏水。一,收费应该有收费条,房子漏水现在还在漏。二、原告开庭应该有律师。把房子漏水修好,我就同意交物业费。我认为物业没有服务,我门市在小区外面,享受不到物业的服务。经审理查明:原告山川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富强小区社区委员会签订了《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富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被告系沈阳市大东区善邻路96-2号30#1-1业主,被告自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共计拖欠物业费812元。上述事实,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山川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富强小区社区委员会签订了《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实际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故被告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其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关于被告提出的房子漏水问题,质保期内,应向开发商主张权利,超过质保期,可以启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同时因为原告的物业服务未能尽善尽美,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给付原告从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812元(0.5元×77.3平方米×21月,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宝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物业费812元(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汤宝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陕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