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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9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邹云贵与贵州长顺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云贵,贵州长顺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9民初226号原告邹云贵,男,1967年12月20日生,苗族,贵州省长顺县人,农民,住长顺县。委托代理人梁大超,长顺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长顺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长顺县长寨镇长征大道星筑园*栋*楼*号。组织机构代码:05708737-0。法定代表人刘岗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邹云贵诉被告贵州长顺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邹云贵因考虑被告目前的情况需要收集新证据,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云贵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云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由原告邹云贵负担。审判员 陆 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卢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