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6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宗礼与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宗礼,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12号申请执行人吴宗礼,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证件号码452325196503072193。被执行人莫志刚,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福县。被执行人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永福县苏桥干校旁。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吴宗礼申请执行莫志刚、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人吴宗礼于2016年3月30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420号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莫 奇 云审判员 韦 胜 忠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作明(内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