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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6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宗礼与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宗礼,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12号申请执行人吴宗礼,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证件号码452325196503072193。被执行人莫志刚,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福县。被执行人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永福县苏桥干校旁。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吴宗礼申请执行莫志刚、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人吴宗礼于2016年3月30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420号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莫  奇  云审判员 韦  胜  忠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作明(内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