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再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潘维赞与熊谷咡、周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潘维赞,熊谷咡,周燏,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周波,丁允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再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潘维赞,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时保强,广东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熊谷咡,男,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委托代理人周燏,本案被申请人之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燏(曾用名周妤),女,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熊某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熊某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熊某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熊某丁。被申请人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的共同法定代理人周燏,系四被申请人的母亲。六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西伟,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六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洪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波,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丁允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彭辉,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潘维赞与被申请人周燏、熊谷咡、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周波、丁允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146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6年4月1日,潘维赞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潘维赞在再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再审申请人潘维赞撤回再审申请,终结本案再审程序;二、恢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再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再审申请人潘维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国 卿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