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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7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超与丁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初533号原告:李超。被告:丁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与被告丁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丁杰银行存款查询并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李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丁杰在农业银行迁西支行账户50×××14内存款8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俊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