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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殷彤与丁风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丁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155号原告殷某,学生。法定代理人殷某某,市民。被告丁某某,市民。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殷某诉被告丁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殷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 洁书 记 员 孙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