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伟国行政诉讼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524行初4号起诉人张伟国,男,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平陆县常乐镇,司机。2016年3月3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伟国的起诉状等诉讼材料。起诉人张伟国的诉讼请求为:1.撤销合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合公交认字(2016)第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撤销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公交复字(2016)第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本院认为,起诉人张伟国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对张伟国的起诉本院应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伟国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景虎审判员 王现平审判员 王哲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