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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2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02民初21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群,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甲。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谭清丽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群、被告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2002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朱某乙,现在文津中学上初一。后原、被告吵架撕毁了结婚证,2011年2月23日补办结婚证。原、被告因性格差异,婚后常为琐事争吵。被告管理家里的经济账目,总企图控制、管束原告,甚至动手殴打原告。原告对被告日渐失望,夫妻关系日益疏远。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朱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家庭情况,我与原告都在工作,压力比较打,发生一些口角。我认为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孩子在青春期,家庭环境很重要。另外,我去年检查患有××,一直在治疗,没有好转。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女朱某乙,现在文津中学上学。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档案件予以证实。原告另提交财产登记清单一张。本院认为,本院对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虽发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现婚生女正处于初中学习阶段,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抚养、教育婚生女。另外,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代理审判员  谭清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晓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