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0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汤甲、汤乙等与袁某某、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甲,汤乙,汤丙,陈某某,袁某某,董某某,黄陂区横店街建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056-2号申请执行人汤甲。申请执行人汤乙。申请执行人汤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以上四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袁某某。被执行人董某某。被执行人黄陂区横店街建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建华村张家楼子。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汤甲、汤乙、汤丙、陈某某诉被告袁某某、董某某及黄陂区横店街建华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汤甲、汤乙、汤丙、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董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董某某向申请执行人付款15000.00元。被执行人袁某某、被执行人黄陂区横店街建华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义务。2016年4月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袁某某司法拘留。2016年4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陂区横店街建华村村民委员会在黄陂区横店街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账户资金予以冻结(账上仅有存款人民币2759.99元)。2015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05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袁某某、董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