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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夏××与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叶××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1973号原告夏××。被告叶××。委托代理人明生芳,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付丽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