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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姜洪超与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洪超,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姜洪超。被执行人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凯。申请执行人姜洪超与被执行人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焦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