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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024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朱正华,谷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00元。审判员  代明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