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024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朱正华,谷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00元。审判员 代明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