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4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林建珍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4民初132号原告:林建珍,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223号。负责人:孔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仕记,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周发,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珍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珍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建珍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建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华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泰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