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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陈荣圣与杨燕飞民间借贷纠纷和解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圣,杨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陈荣圣,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杨燕飞,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陈荣圣与杨燕飞民间借贷纠纷,因申请人陈荣圣与杨燕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1执1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杨燕飞未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徐顺平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邹建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