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陈荣圣与杨燕飞民间借贷纠纷和解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圣,杨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陈荣圣,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杨燕飞,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陈荣圣与杨燕飞民间借贷纠纷,因申请人陈荣圣与杨燕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1执1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杨燕飞未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徐顺平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邹建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