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吕忠鑫与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忠鑫,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264号原告:吕忠鑫,男,汉族,1981年5月14日出生,系大连春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兴港路305号。法定代表人:金容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忠鑫与被告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忠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尹丽葵第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