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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天库、姜萍、李世英、桦甸市泰升供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天库,姜萍,李世英,桦甸市泰升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天库,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姜萍,女。被执行人:李世英,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桦甸市泰升供热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天库、姜萍、李世英、桦甸市泰升供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姜萍在银行存款人民币8,600.00元至本院账户,并查封李世英的房屋的房籍。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玉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