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6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汪光强与申请人黎敬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6民特13号申请人汪光强,男,198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太白镇。申请人黎敬兰,女,1955年1月27日生,壮族,住独山县麻尾镇。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了上列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吴光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汪光强与申请人黎敬兰返还财物纠纷,于2016年4月1日经独山县麻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汪光强返还黎敬兰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定于2016年4月6月前支付。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间于2016年4月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汪光强与申请人黎敬兰于2016年4月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义务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光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文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