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章铌与许向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章铌,许向前,都站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0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章铌,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邓海峰,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向前,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审第三人:都站锋,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再审申请人章铌因与被申请人许向前及原审第三人都站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章铌申请再审称:(一)章铌因朋友资金周转,通过赖冰峰联系专业放高利贷的许向前,约定借款25万元,月利息6.6%,借期2个月,中介费13%,手续费17000元。2011年9月23日,章铌与许向前签订正式借款协议,但借款协议由许向前单方持有,许向前同时要求章铌签订一份内容空白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作为按时还款的担保。2011年9月24日,许向前向章铌银行账号存入现金15万元,其后转出4万元给许向前作为利息,然后通过转账方式向章铌银行账号转入10万元。但许向前继续控制章铌的银行卡从ATM机取款4笔,每笔5000元,并转账12500元给赖冰峰,合计介绍费32500元,并再取款17000元支付给专门帮助许向前收账的马仔李兴、罗科。最后章铌银行卡只剩余160500元。2011年11月24日,章铌向许向前支付利息2万元。由于章铌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归还本金,许向前于2011年12月14日持公证委托书向房屋按揭贷款银行提前还贷35万元赎楼。章铌收到还款短信才知道许向前擅自赎楼,于是前往银行阻止许向前取走房产证,从而引发争议,许向前诬告章铌诈骗。刑事案件侦查期间,许向前提起本案诉讼。(二)现有证据清楚证明章铌与许向前之间没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民间借贷关系。许向前付款15万元的存款凭条是其直接持有章铌的银行卡到柜台办理存款业务才产生的凭条,说明许向前当时将章铌的银行卡和密码控制在手中,并将利息转出。根据银行业务流程,流水号是银行内部记录业务数量的编号,15万元存款凭条的编号是442×××0110170000016,4万元利息转出给林哲贤的编号是442×××0110170000017,4万元从林哲贤账户转回许向前账户的编号是442×××0110170000018,许向前转账10万元给章铌的编号是442×××0110170000019,四笔业务依次相连,是同时办理的。假如不是借款关系,证人赖冰峰没有必要承认收到借款中介费32500元?按正常房屋买卖交易流程,出卖人不可能在没有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下即出具公证委托书给购买人。《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总房价60万元远远低于市场价85万元。2011年11月24日章铌支付的2万元,许向前辩称是预支付房屋转让税费,有违逻辑常理。结合上述疑点可见,一、二审判决认定支付首期款25万元是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属认定事实错误。(三)一、二审法院未依章铌的申请调查取证,程序违法。综上,章铌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章铌与许向前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结合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在事实查明方面尚存在以下疑点,为充分保障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宜由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首先,章铌申请再审提出25万元款项的支付过程中,存在从章铌账户向林哲贤账户转出4万元后,该笔款项又回到许向前账户,并用于继续向章铌支付10万元的事实,且多项业务发生于同一时间。该问题需作进一步查清,包括四笔业务的办理时间,经办人等。其次,章铌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前即向许向前出具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的《委托书》,与一般房地产交易常理不符,有必要进一步查明。再次,赖冰峰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明确表示其将需要借款的章铌介绍给许向前认识,并收取了数千元的中介费,该费用是否就属于介绍借款的中介费用,应作进一步查明。综上所述,章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振宏审 判 员 陈志坚代理审判员 金锦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水妹 来源:百度“”